避免教会肢体间财务冲突六问
文、供图/温英干
教会里面经常发生财务方面的问题及纠纷,有时令会友们相当困扰。本文拟用问答的方式就以下六个常见问题谈谈相关的圣经原则及处理方式。
其实很多问题属于灰色地带,除了不违背圣经真理及不违法之外,要看情况而定。参考本文后,如果尚不很确定是否能够这样或那样做,先用以下两个核心原则自我检视,若还有疑虑,建议请教牧者或属灵长辈;如果属于专业的财务问题,自己并非专长,则建议请教会计师或专业理财顾问。
一、圣经中对教会内肢体之间的财务关系有没有规范?
圣经中的确提到许多信徒之间的财务关系,有些是一般性的原则,有些是特别的指示,大多在旧约律法书里,新约也有一些教训。本文在回答问题时将一一说明。这里先提出两个核心原则。
第一,好管家原则。首先要体认到我们的钱财都是属于神的,也就是说神对我们的钱财有“拥有权”,我们只是神託付给我们那份钱财的管家。好管家的条件是忠心、良善及有见识,有聪明智慧及有计画地经营管理钱财(参见马太福音24:45及路加福音12:42)。因此钱财的使用及往来都要从管家的角度出发,使我们不但能免于钱财的捆绑,且能将钱财用在荣耀神及讨神喜悦的地方,并因此蒙福。
第二,同理心原则。这原则也是为人处世及企业经营的“黄金律”,就是“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路加福音6:31,马太福音7:12)要经常秉持同理心为人着想。
▲耶稣在圣殿赶出做买卖的人。
图片来源:https://en.wikipedia.org/wiki/Cleansing_of_the_Temple#/media/File:El_Greco_13.jpg
二、在教会里可否从事商业活动?
四部福音书都记载了耶稣赶出圣殿里一切做买卖的人,推倒兑换银钱之人的桌子,和卖鸽子之人的凳子;也不许人拿著器具从殿里经过;并对他们说:“经上记著说:“我的殿必称为祷告的殿”,你们倒使他成为贼窝了。”(参见马太福音21:12-13;马可福音11:15-17;路加福音19:45-46;约翰福音2:13-17,各经卷描述大同小异。)
在旧约时期,住地离神所选择的圣所(后来是耶路撒冷的圣殿)太远者,为了献祭可以将田产或牛羊变卖成银子,到圣所地方另买食物及酒与家属在圣所面前欢乐(参申命记14:24-26)。
以上经文提及的“圣殿”指圣殿最外圈的外邦人院,允许商人在那里做买卖,售卖献祭用的牛羊鸽子及其他祭品,或为纳圣殿税的人兑换推罗银币。但这种买卖长期以来使圣殿遭受玷污,也剥夺外邦人来敬拜神的权利。而祭司与商人官商勾结分沾利益,使圣殿变成乱糟糟毫无属灵气氛的“贼窝”,而非敬拜及圣洁的地方。
耶稣洁净圣殿的举动对教会生活的启发是:
1. 教堂有如圣殿,是圣洁的地方,不宜从事使会友获利的“商业”活动,如直销、介绍买保险、买卖证券或贷款等。有些活动要看情况及目的而定。例如在教堂内举办一些义卖活动或募款餐会,目的在筹款奉献给教会或支持福音机构的事工,属于“圣工”,不算是一般的商业活动,因此是可以的。但目前在美国许多天主教教堂经常举办宾果赌博游戏来筹款,争议性很大,则不宜仿效。
2. 在个人行为上,身体是圣灵的殿,因此也要保持圣洁(参哥林多前书6:19-20)。我们要将自己献给神当作活祭,也就是要全然委身给基督,先求神的国与神的义,过讨神喜悦的生活(参马太福音6:33及罗马书12:1)。
所以从商的会友不但在教堂内要避免商业活动,平日与肢体来往时也要尽量把握分寸,避免利益冲突。最好不要强势主动去推销,以免引起反感或尴尬。在团契聚会中,可以介绍自己的的职业或从事的商业活动,但避免直接问对方是否有兴趣。
目前网路发达,教会肢体中许多人用社交平台互动,如脸书、LINE、微信等,有些可形成各种群组,这时要很小心,避免推销行动。有些人入群的目的就是想做生意,可以说是“动机不纯”,是切切不可的。
教会内(指教堂内)不宜进行商业活动的原则,也要延伸到教会外与会友的相处中,需把握分寸。教牧同工及配偶应该完全避免对会友从事使自己获利的商业活动;如果会友主动来找,则要比一般客户更加小心处理。
另外常见的是,由于地利之便,会友成为同属一个教会的专业人士之客户或病人,例如律师、医师、理财专业人士(包括保险经纪、证券投资经纪、会计师、银行专员、理财规划师等),需注意要对客户或病人的资料保密,除非法律要求,不可对不相干的人透露客户或病人的情况。(参见箴言20:19及25:9)
▲欠债的是债主的仆人。
图片来源:http://austincountynewsonline.com/are-americans-debt-slaves-7-out-of-10-americans-believe-that-debt-is-a-necessity-in-their-lives/
三、会友间可否彼此借贷?
圣经并未禁止贷款,但不鼓励信徒负债,如箴言二十二章7节所说:“富户管辖穷人;欠债的是债主的仆人。”借贷产生“主仆”关系,负债越多,被奴役的情况可能越严重,影响借贷双方的正常关系。对国家而言,负债甚至是一种咒诅(参申命记28章)。
一般的商业借贷行为与亲友间的借贷行为不同,因为在商业借贷行为中,如向银行贷款或汽车贷款,借贷人之间没有亲友关系,如果发生纠纷,大都靠法律程序来解决。但亲友间的借贷就可能产生不正常的关係,特别是借债不还时。
会友之间最好避免借贷,免得产生“主仆”关系,损害彼此的关系。但如果会友有需要,向你借钱周转,你该如何应付?
首先,看是否是真有需要。申命记十五章7-8节说:“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无论哪一座城里,你弟兄中若有一个穷人,你不可忍著心、揝着手不帮补你穷乏的弟兄。总要向他松开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给他,补他的不足。”要帮忙的对象应该是教会里穷乏的弟兄姊妹。
其次看你个人的能力。尽力协助且心甘情愿,才是蒙福的举动(参见申命记15:10;诗篇112:5)。而且圣经也提到地上的穷人永不断绝,神要我们慷慨支援困苦穷乏的弟兄(参申命记15:11),神也会因我们怜悯穷人的善行而赐福(参箴言19:17)。
不过有关帮助穷乏弟兄的一些经文似指一时性帮助,而非持续性帮忙。持续性帮忙可能要回归到教会的慈惠基金。例如有些教会设有慈惠基金,长期每月支助贫困且无法工作的会友少数金额,协助他们最基本的生活所需。教会会友可以奉献到慈惠基金,积少成多,加以运用,比较有效。
如果借钱是为了临时生活需要,例如房贷头期款短缺,或因意外无法缴交房租或水电费而向你求助周转,则看自己能力及对贷款人的了解来尽量帮助。若有些人习惯性借钱而不还,则要适可而止,不然会助长这些人的依赖性。
如果会友因商业周转求助,就要非常小心。有太多有去无回的例子,而且通常数额庞大,有时让放款人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也造成主内肢体关系的破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借贷的会友原都是诚心要还的,但等到该还钱时,又有另外的“优先项目”,遂推迟还债,久而久之就欠债不还了。商业性的借贷最好有法律文件支持,日后产生纠纷时方能有所依据。
放款的原则是看自己有多少余钱可以出借,而且心里有预备:这笔钱借出去等於送给对方。如有家庭的话,夫妻都同意放款才能去做,因为照顾家人占优先顺序。“人若不看顾亲属,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还不好,不看顾自己家里的人,更是如此。”(提摩太前书5:8)很多时候,丈夫为了面子,要为朋友“两肋插刀”,未经妻子同意就把养家的钱借出(经常是商业性周转或作保),结果对方无力偿还或弃保而逃,造成自己家庭财务破产。这是不宜的。
▲怜悯贫穷的蒙神赐福。
图片来源:https://en.wikipedia.org/wiki/Re%27eh#/media/File:Charity_(Bible_card).jpg
四、借钱给会友可否取利,是否可以要求偿还?
旧约圣经有十几处经文提到借给弟兄不可取利,但多数指对贫困的弟兄。最早出现的经文是出埃及记二十二章25节:“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
这节经文中的“利息”可能指高利贷。本节及其他经文不但谴责高利贷,更禁止向穷人收取任何利息。禁止取利的目的可能是因为穷人陷於困境才会借贷,借钱是帮助邻舍,在邻舍缺乏时还收取利息是不道德的行为。
马太福音五章42节说:“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路加福音六章30节也说:“凡求你的,就给他。”路加福音六章34-35节更进一步说:“你们若借给人,指望从他收回,有什么可酬谢的呢﹖就是罪人也借给罪人,要如数收回。你们倒要爱仇敌,也要善待他们,并要借给人不指望偿还,你们的赏赐就必大了,你们也必作至高者的儿子;因为他恩待那忘恩的和作恶的。”
如果细读马太与路加两部福音书在这些经节的上下文,可知它们都联系到用神的爱来善对恶人与仇敌的逼迫,也表示要爱仇敌及恩待忘恩和作恶的,连带地借钱给别人也不指望偿还,更不用说利息了。借钱给别人指望收回,和一般非信徒(罪人)的作为一样,但基督徒可以采用更高的标准,效法基督的精神,恩待仇敌,也因此更要恩待朋友。
因此如果借钱给生活上需要帮助的,就需心里有预备,不必指望收回,也不要计算利息,等于赠与款。从管家角度来说,有能力帮助别人是蒙神赐福的。借款不收利息,甚至本金也收不回来,虽是放款人的一种损失,但神应许要将福分赐给行这事的人。黄迦勒在这段话的注释本解释说:“我们凭着自己实在无法爱仇敌,也实在办不到借给人不指望偿还;但我们是神的儿子,有神的生命在我们里面,所以我们能做一般人所不能做的。”
在教会建堂或福音机构购买办公场所时,除了有能力奉献之外,如果基督徒能以免息或低息的条件借出款项,也是蒙福的行动。有时这种低息或免息资金是信徒赖以养生的基金,更加难能可贵。
圣经又提到借钱给外邦人可以收利息(参申命记23:20)。当时外邦人在圣约之外,而且大部分是商人,不是贫困的农夫,所以准许对他们收取利息。笔者认为这原则适用在一般商业行为中,可以收取利息,当作储蓄与投资的行为。因此如果借钱的目的是经商、购房或去投资,已经属於商业行为,而不是单纯的帮助,除了要小心应付外,似可收取适当的利息或报酬,不然就属于牺牲自己利益去帮助别人获利,也是不公平的。
如果向别人借钱,也应设法还钱。旧约中借钱给穷乏的弟兄,可以要求抵押品(当头,如出埃及记22:26,申命记24:6等),并非不要还,除非等到第七年,要施行债务豁免(参见申命记15:1-2及31:10)。
主耶稣教导我们:“施比受更为有福。”(使徒行传20:35)从放款者角度,帮别人忙,可能不指望贷款者还债,但从贷款者的角度,则应积极及尽力偿还贷款。因为圣经指责借贷不还的是恶人(参诗篇37:21),如果能力许可,就应该尽快还债,不要拖延(参箴言3:27-28),应该连本带利,以示感谢之意。借贷的总原则就是,放款者虽然宽以待人,但贷款者则要严以律己(回归做人处事的黄金律)。
▲台湾神国秘书长李应芳及夫婿江季洲夫妻间财务透明,善用主所赐的资源荣神益人。(供图:李应芳)
五、会友间可否帮人作保?
圣经许多地方,特别在箴言里(如11:15,17:18,20:16,22:26-27,27:13),提到不要为人作保,这是非常重要而且实际的问题。“谁为生人作保,就拿谁的衣服;谁为外人作保,谁就要承当。”出现两次(20:16及27:13,后者将外人作为外女,意义一样)。《现代中文译本》这两节译为:“为陌生人作保的人愚不可及,他得用自己的衣物作抵押。”箴言六章1-5节劝告为人作保的赶快解脱保人的契约,否则等于预备帮被保人还债。
根据调查,为他人作保者,50%银行贷款者及75%金融公司贷款者最后被迫为被保者还债。因此为了保护家人不受作保债务的牵累,也不宜为别人作保(再参提摩太前书5:8)。
可否为亲人(如子女大学贷款)作保?我们认为华人家族观念非常浓厚,如果事前就已经准备好,并有财力准备为被保者还债,则为亲人作保是例外,不然还是不宜作保(最好是孩子小时就开始成立教育基金,免得临时筹措)。在美国,除了学生贷款以及学生租房子需要保人之外,要作保的情况比在亚洲国家少。在台湾,作保者为赔偿被保人的债务而自身倾家荡产的事时有所闻。
为人作保相当于借贷行为。在为人作保之前,要看为什么要作保。特别是生意上的作保,应该要避免。会友间除非自身有能力替被保人还债,还是不宜答应,尤其是避免用自己的房地产当作抵押品。
▲牛驴有别,岂可同负一轭。
图片来源:http://www.godandscience.org/doctrine/unequally_yoked.html
六、会友间是否可以合伙做生意?
哥林多后书六章14节说:“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义和不义有什么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么相通呢﹖”表示基督徒与非基督徒是不同种类的人,彼此的生命性情和在神面前的地位截然不同。旧约圣经明文规定不可同时用牛驴耕地,也就是不可“同负一轭”(参申命记22:10),因牠们习性不同,耕种效果不好。圣经在这里教导信徒不可与非信徒“同负一轭”,有如义与不义、光明与黑暗彼此不通。
与人合伙做生意的主要目的是筹募资金或带进专业,使公司经营更有规模效益,赚取更多利润。圣经不鼓励信徒和非信徒合伙做生意,也就是不要“同负一轭”,主要原因是信仰及价值观不同,不能同心,就难同行(参阿摩司书3:3)。许多案例也证明这种合伙经常导致不好的下场。
如果考虑和别的基督徒合伙做生意,也要非常小心。在进入合伙或合作关系前,要彼此了解是否适合一起共事,至少要了解合伙人是否人品正直、委身于基督、根据圣经原则理财、有合宜的生活方式?如果已婚,是否婚姻美满、配偶赞成合伙?其次要考虑彼此工作努力的程度及如何分配利润,及谁是公司的总负责人(CEO)。
建议合伙关系以法律及书面形式详细规范,各人职责与利益分配等细节,包括企业的核心价值,及如何同心经营,使经营管理有根据,避免日后的纷争。如果与家人合伙更要好好考虑,因为风险更大,很多时候会破坏彼此及家庭的关系。特别是家人在信仰、价值观及经营理念与作法上没有共识时,家人合伙会产生很多问题。
结语
在教会内肢体之间的人际关系中,钱财关系非常重要,处理不好会引起冲突,以致损伤或破坏关系,也会伤害教会的合一性。欢迎读者来信提出意见或其他有关教会内处理钱财的问题。至于家庭内亲人之间的金钱关系,需要另文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