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教會肢體間財務衝突六問

 

文、供圖/溫英幹

 

 

教會裡面經常發生財務方面的問題及糾紛,有時令會友們相當困擾。本文擬用問答的方式就以下六個常見問題談談相關的聖經原則及處理方式。


其實很多問題屬於灰色地帶,除了不違背聖經真理及不違法之外,要看情況而定。參考本文後,如果尚不很確定是否能夠這樣或那樣做,先用以下兩個核心原則自我檢視,若還有疑慮,建議請教牧者或屬靈長輩;如果屬於專業的財務問題,自己並非專長,則建議請教會計師或專業理財顧問。

 

一、聖經中對教會內肢體之間的財務關係有沒有規範?


聖經中的確提到許多信徒之間的財務關係,有些是一般性的原則,有些是特別的指示,大多在舊約律法書裡,新約也有一些教訓。本文在回答問題時將一一說明。這裡先提出兩個核心原則。


第一,好管家原則。首先要體認到我們的錢財都是屬於神的,也就是說神對我們的錢財有「擁有權」,我們只是神託付給我們那份錢財的管家。好管家的條件是忠心、良善及有見識,有聰明智慧及有計畫地經營管理錢財(參見馬太福音24:45及路加福音12:42)。因此錢財的使用及往來都要從管家的角度出發,使我們不但能免於錢財的捆綁,且能將錢財用在榮耀神及討神喜悅的地方,並因此蒙福。


第二,同理心原則。這原則也是為人處世及企業經營的「黃金律」,就是「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路加福音6:31,馬太福音7:12)要經常秉持同理心為人著想。

 

▲耶穌在聖殿趕出做買賣的人。

圖片來源:https://en.wikipedia.org/wiki/Cleansing_of_the_Temple#/media/File:El_Greco_13.jpg

 

二、在教會裡可否從事商業活動?


四部福音書都記載了耶穌趕出聖殿裡一切做買賣的人,推倒兌換銀錢之人的桌子,和賣鴿子之人的凳子;也不許人拿著器具從殿裡經過;並對他們說:「經上記著說:『我的殿必稱為禱告的殿』,你們倒使他成為賊窩了。」(參見馬太福音21:12-13;馬可福音11:15-17;路加福音19:45-46;約翰福音2:13-17,各經卷描述大同小異。)


在舊約時期,住地離神所選擇的聖所(後來是耶路撒冷的聖殿)太遠者,為了獻祭可以將田產或牛羊變賣成銀子,到聖所地方另買食物及酒與家屬在聖所面前歡樂(參申命記14:24-26)。


以上經文提及的「聖殿」指聖殿最外圈的外邦人院,允許商人在那裡做買賣,售賣獻祭用的牛羊鴿子及其他祭品,或為納聖殿稅的人兌換推羅銀幣。但這種買賣長期以來使聖殿遭受玷污,也剝奪外邦人來敬拜神的權利。而祭司與商人官商勾結分沾利益,使聖殿變成亂糟糟毫無屬靈氣氛的「賊窩」,而非敬拜及聖潔的地方。


耶穌潔淨聖殿的舉動對教會生活的啟發是:


1. 教堂有如聖殿,是聖潔的地方,不宜從事使會友獲利的「商業」活動,如直銷、介紹買保險、買賣證券或貸款等。有些活動要看情況及目的而定。例如在教堂內舉辦一些義賣活動或募款餐會,目的在籌款奉獻給教會或支持福音機構的事工,屬於「聖工」,不算是一般的商業活動,因此是可以的。但目前在美國許多天主教教堂經常舉辦賓果賭博遊戲來籌款,爭議性很大,則不宜仿效。


2. 在個人行為上,身體是聖靈的殿,因此也要保持聖潔(參哥林多前書6:19-20)。我們要將自己獻給神當作活祭,也就是要全然委身給基督,先求神的國與神的義,過討神喜悅的生活(參馬太福音6:33及羅馬書12:1)。


所以從商的會友不但在教堂內要避免商業活動,平日與肢體來往時也要盡量把握分寸,避免利益衝突。最好不要強勢主動去推銷,以免引起反感或尷尬。在團契聚會中,可以介紹自己的的職業或從事的商業活動,但避免直接問對方是否有興趣。


目前網路發達,教會肢體中許多人用社交平台互動,如臉書、LINE、微信等,有些可形成各種群組,這時要很小心,避免推銷行動。有些人入群的目的就是想做生意,可以說是「動機不純」,是切切不可的。


教會內(指教堂內)不宜進行商業活動的原則,也要延伸到教會外與會友的相處中,需把握分寸。教牧同工及配偶應該完全避免對會友從事使自己獲利的商業活動;如果會友主動來找,則要比一般客戶更加小心處理。


另外常見的是,由於地利之便,會友成為同屬一個教會的專業人士之客戶或病人,例如律師、醫師、理財專業人士(包括保險經紀、證券投資經紀、會計師、銀行專員、理財規劃師等),需注意要對客戶或病人的資料保密,除非法律要求,不可對不相干的人透露客戶或病人的情況。(參見箴言20:19及25:9)

 

▲欠債的是債主的僕人。

圖片來源:http://austincountynewsonline.com/are-americans-debt-slaves-7-out-of-10-americans-believe-that-debt-is-a-necessity-in-their-lives/

 

三、會友間可否彼此借貸?


聖經並未禁止貸款,但不鼓勵信徒負債,如箴言二十二章7節所說:「富戶管轄窮人;欠債的是債主的僕人。」借貸產生「主僕」關係,負債越多,被奴役的情況可能越嚴重,影響借貸雙方的正常關係。對國家而言,負債甚至是一種咒詛(參申命記28章)。


一般的商業借貸行為與親友間的借貸行為不同,因為在商業借貸行為中,如向銀行貸款或汽車貸款,借貸人之間沒有親友關係,如果發生糾紛,大都靠法律程序來解決。但親友間的借貸就可能產生不正常的關係,特別是借債不還時。


會友之間最好避免借貸,免得產生「主僕」關係,損害彼此的關係。但如果會友有需要,向你借錢周轉,你該如何應付?


首先,看是否是真有需要。申命記十五章7-8節說:「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無論哪一座城裡,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不可忍著心、揝著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總要向他鬆開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補他的不足。」要幫忙的對象應該是教會裡窮乏的弟兄姊妹。


其次看你個人的能力。盡力協助且心甘情願,才是蒙福的舉動(參見申命記15:10;詩篇112:5)。而且聖經也提到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神要我們慷慨支援困苦窮乏的弟兄(參申命記15:11),神也會因我們憐憫窮人的善行而賜福(參箴言19:17)。


不過有關幫助窮乏弟兄的一些經文似指一時性幫助,而非持續性幫忙。持續性幫忙可能要回歸到教會的慈惠基金。例如有些教會設有慈惠基金,長期每月支助貧困且無法工作的會友少數金額,協助他們最基本的生活所需。教會會友可以奉獻到慈惠基金,積少成多,加以運用,比較有效。


如果借錢是為了臨時生活需要,例如房貸頭期款短缺,或因意外無法繳交房租或水電費而向你求助周轉,則看自己能力及對貸款人的了解來盡量幫助。若有些人習慣性借錢而不還,則要適可而止,不然會助長這些人的依賴性。


如果會友因商業周轉求助,就要非常小心。有太多有去無回的例子,而且通常數額龐大,有時讓放款人傾家蕩產,血本無歸,也造成主內肢體關係的破滅。經常發生的情況是,借貸的會友原都是誠心要還的,但等到該還錢時,又有另外的「優先項目」,遂推遲還債,久而久之就欠債不還了。商業性的借貸最好有法律文件支持,日後產生糾紛時方能有所依據。


放款的原則是看自己有多少餘錢可以出借,而且心裡有預備:這筆錢借出去等於送給對方。如有家庭的話,夫妻都同意放款才能去做,因為照顧家人佔優先順序。「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裡的人,更是如此。」(提摩太前書5:8)很多時候,丈夫為了面子,要為朋友「兩肋插刀」,未經妻子同意就把養家的錢借出(經常是商業性周轉或作保),結果對方無力償還或棄保而逃,造成自己家庭財務破產。這是不宜的。

 

▲憐憫貧窮的蒙神賜福。

圖片來源:https://en.wikipedia.org/wiki/Re%27eh#/media/File:Charity_(Bible_card).jpg

 

四、借錢給會友可否取利,是否可以要求償還?


舊約聖經有十幾處經文提到借給弟兄不可取利,但多數指對貧困的弟兄。最早出現的經文是出埃及記二十二章25節:「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這節經文中的「利息」可能指高利貸。本節及其他經文不但譴責高利貸,更禁止向窮人收取任何利息。禁止取利的目的可能是因為窮人陷於困境才會借貸,借錢是幫助鄰舍,在鄰舍缺乏時還收取利息是不道德的行為。


馬太福音五章42節說:「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路加福音六章30節也說:「凡求你的,就給他。」路加福音六章34-35節更進一步說:「你們若借給人,指望從他收回,有甚麼可酬謝的呢﹖就是罪人也借給罪人,要如數收回。你們倒要愛仇敵,也要善待他們,並要借給人不指望償還,你們的賞賜就必大了,你們也必作至高者的兒子;因為他恩待那忘恩的和作惡的。」


如果細讀馬太與路加兩部福音書在這些經節的上下文,可知它們都聯繫到用神的愛來善對惡人與仇敵的逼迫,也表示要愛仇敵及恩待忘恩和作惡的,連帶地借錢給別人也不指望償還,更不用說利息了。借錢給別人指望收回,和一般非信徒(罪人)的作為一樣,但基督徒可以採用更高的標準,效法基督的精神,恩待仇敵,也因此更要恩待朋友。


因此如果借錢給生活上需要幫助的,就需心裡有預備,不必指望收回,也不要計算利息,等於贈與款。從管家角度來說,有能力幫助別人是蒙神賜福的。借款不收利息,甚至本金也收不回來,雖是放款人的一種損失,但神應許要將福分賜給行這事的人。黃迦勒在這段話的注釋本解釋說:「我們憑著自己實在無法愛仇敵,也實在辦不到借給人不指望償還;但我們是神的兒子,有神的生命在我們裏面,所以我們能做一般人所不能做的。」


在教會建堂或福音機構購買辦公場所時,除了有能力奉獻之外,如果基督徒能以免息或低息的條件借出款項,也是蒙福的行動。有時這種低息或免息資金是信徒賴以養生的基金,更加難能可貴。


聖經又提到借錢給外邦人可以收利息(參申命記23:20)。當時外邦人在聖約之外,而且大部分是商人,不是貧困的農夫,所以准許對他們收取利息。筆者認為這原則適用在一般商業行為中,可以收取利息,當作儲蓄與投資的行為。因此如果借錢的目的是經商、購房或去投資,已經屬於商業行為,而不是單純的幫助,除了要小心應付外,似可收取適當的利息或報酬,不然就屬於犧牲自己利益去幫助別人獲利,也是不公平的。


如果向別人借錢,也應設法還錢。舊約中借錢給窮乏的弟兄,可以要求抵押品(當頭,如出埃及記22:26,申命記24:6等),並非不要還,除非等到第七年,要施行債務豁免(參見申命記15:1-2及31:10)。


主耶穌教導我們:「施比受更為有福。」(使徒行傳20:35)從放款者角度,幫別人忙,可能不指望貸款者還債,但從貸款者的角度,則應積極及盡力償還貸款。因為聖經指責借貸不還的是惡人(參詩篇37:21),如果能力許可,就應該盡快還債,不要拖延(參箴言3:27-28),應該連本帶利,以示感謝之意。借貸的總原則就是,放款者雖然寬以待人,但貸款者則要嚴以律己(回歸做人處事的黃金律)。

 

▲臺灣神國秘書長李應芳及夫婿江季洲夫妻間財務透明,善用主所賜的資源榮神益人。(供圖:李應芳)

 

五、會友間可否幫人作保?


聖經許多地方,特別在箴言裡(如11:15,17:18,20:16,22:26-27,27:13),提到不要為人作保,這是非常重要而且實際的問題。「誰為生人作保,就拿誰的衣服;誰為外人作保,誰就要承當。」出現兩次(20:16及27:13,後者將外人作為外女,意義一樣)。《現代中文譯本》這兩節譯為:「為陌生人作保的人愚不可及,他得用自己的衣物作抵押。」箴言六章1-5節勸告為人作保的趕快解脫保人的契約,否則等於預備幫被保人還債。


根據調查,為他人作保者,50%銀行貸款者及75%金融公司貸款者最後被迫為被保者還債。因此為了保護家人不受作保債務的牽累,也不宜為別人作保(再參提摩太前書5:8)。


可否為親人(如子女大學貸款)作保?我們認為華人家族觀念非常濃厚,如果事前就已經準備好,並有財力準備為被保者還債,則為親人作保是例外,不然還是不宜作保(最好是孩子小時就開始成立教育基金,免得臨時籌措)。在美國,除了學生貸款以及學生租房子需要保人之外,要作保的情況比在亞洲國家少。在臺灣,作保者為賠償被保人的債務而自身傾家蕩產的事時有所聞。


為人作保相當於借貸行為。在為人作保之前,要看為甚麼要作保。特別是生意上的作保,應該要避免。會友間除非自身有能力替被保人還債,還是不宜答應,尤其是避免用自己的房地產當作抵押品。

 

▲牛驢有別,豈可同負一軛。

圖片來源:http://www.godandscience.org/doctrine/unequally_yoked.html

 

六、會友間是否可以合夥做生意?


哥林多後書六章14節說:「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表示基督徒與非基督徒是不同種類的人,彼此的生命性情和在神面前的地位截然不同。舊約聖經明文規定不可同時用牛驢耕地,也就是不可「同負一軛」(參申命記22:10),因牠們習性不同,耕種效果不好。聖經在這裡教導信徒不可與非信徒「同負一軛」,有如義與不義、光明與黑暗彼此不通。


與人合夥做生意的主要目的是籌募資金或帶進專業,使公司經營更有規模效益,賺取更多利潤。聖經不鼓勵信徒和非信徒合夥做生意,也就是不要「同負一軛」,主要原因是信仰及價值觀不同,不能同心,就難同行(參阿摩司書3:3)。許多案例也證明這種合夥經常導致不好的下場。


如果考慮和別的基督徒合夥做生意,也要非常小心。在進入合夥或合作關係前,要彼此了解是否適合一起共事,至少要了解合夥人是否人品正直、委身於基督、根據聖經原則理財、有合宜的生活方式?如果已婚,是否婚姻美滿、配偶贊成合夥?其次要考慮彼此工作努力的程度及如何分配利潤,及誰是公司的總負責人(CEO)。


建議合夥關係以法律及書面形式詳細規範,各人職責與利益分配等細節,包括企業的核心價值,及如何同心經營,使經營管理有根據,避免日後的紛爭。如果與家人合夥更要好好考慮,因為風險更大,很多時候會破壞彼此及家庭的關係。特別是家人在信仰、價值觀及經營理念與作法上沒有共識時,家人合夥會產生很多問題。

 

結語

 

在教會內肢體之間的人際關係中,錢財關係非常重要,處理不好會引起衝突,以致損傷或破壞關係,也會傷害教會的合一性。歡迎讀者來信提出意見或其他有關教會內處理錢財的問題。至於家庭內親人之間的金錢關係,需要另文闡述。

 

 

作者小檔案
溫英幹,擁有美國財金分析師(CFA)資格,現為臺灣東華大學經濟系及財務系榮譽教授,神國資源為基督協會董事及神國雜誌人才單元企編,冠冕美國華人外展事工主任,使者協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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