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合法化趋势对社会的冲击
文/温英干
图片来源:http://baike.sogou.com/v3742490.htm
从上一期(本刊35期)中,笔者曾讨论同性婚姻合法化趋势对经济的影响,本文将进一步讨论这项趋势对社会的冲击。从美国主流民意与主流思潮的改变,探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历史原因与整体家庭解构之间的关系,最后提到基督徒的反省与行动。
一、主流民意与主流思潮的改变
主流民意的改变。美国对同性婚姻的民意支持度逐年上升。根据盖洛普历年来对赞成或反对同性婚姻的民意调查,可以反映出美国民意的改变,从1996年3月只有27%赞成和68%反对(刚好也是捍卫婚姻法案通过的年代),到2013年7月有52%赞成与43%反对(刚好是最高法院判决捍卫婚姻法案违宪的年代)。
2010年8月CNN调查显示,赞成者的比率第一次上升超过50%,支持同性婚姻的程度与缺少宗教的基本教义主义、年轻族群、受过较高教育,以及住在东北和西岸有关,而女人比男人更可能支持。
主流思潮的改变。主流民意与主流思想两者的改变可能是同时互动产生的。最重要的是美国心理学会(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siation, 简称APA)对同性恋的立场已经趋向支持同性婚姻。虽然该会对于同性恋倾向是否先天或后天仍采取不确定立场,却认为异性恋者及同性恋者的行为都是人类性别的正常部分。因此,这些主流机构早已放弃将同性恋列为精神异常的证状,也不鼓励对同性恋者进行心理治疗。
此外,APA也宣称,经过研究,同性恋家庭的小孩发展出来的性倾向没有不同,同性恋子女与同侪和成人之间仍有正常的社会关系。APA宣称一般反对者以为同性恋的小孩会有更多问题,其实是偏见及成见,因此倡导异性恋者对同性恋者要学习摒除歧视,多去了解及接触同性恋者,让同性恋较为容易走出来。群众中如果有朋友或家人是同性恋者,较少会有反同性恋的态度。
对于APA的说法,美国家庭研究院的斯普利格(Peter Sprigg)认为:“同性恋是天生”的说法没有根据,证据显示青年人的性倾向容易改变,而非固定,以及许多研究报告都得到性倾向治疗是有效的结论,因此认为APA的结论以及政治人物宣称同性恋者是天生的都是误导。只不过,该项研究无法解释为什么仍然有这么多同性恋者及治疗不一定有效。
二、为什么造成同性婚姻
有史以来,古今中外都有人是同性恋,有的公开,有的隐藏(例如古罗马时代同性恋风行)。以人口比率来说,同性恋人口大约只占总人口的3%左右,而绝大多数人仍是异性恋者。为什么最近三十年属于极少数的同性恋者能在各国发起运动,不但能让社会承认同性恋者的身分,还将同性婚姻推上合法化,摧毁了传统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学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传统家庭制度的解体或解构(deinstitutionalized)。
以美国而例,一百年前,美国法律就明订异性婚姻,一夫一妻且以丈夫为户长,为惟一合法的婚姻制度。最高法院认定婚姻是文明的基础(1908)。1910年的资料说明当时的女人结婚很早且绝大多数男女都会结婚。在十五至十九岁的人口中,11%的女性及1%的男性已婚,到了二十四岁,50%的女性与25%的男性已婚。十五岁以上的男女,55.8%男性及58.9%的女性在人口普查时已婚。从每一个年龄层来看,离婚率都少于1%。
1910至1920年,美国社会发生很大变化。新的性秩序出现,女性被重新定义,年轻单身女性进入工作场所,新移民进入美国,带来新的性文化,舞厅设立,妓女增多,离婚率开始增加。今日,许多人晚婚,经常发生在同居之后。
根据2010年调查,美国十五岁以上人口,51.3%已婚,11.1%离婚或分居。二十五至四十四岁之间的女性,超过40%已婚,13%离婚, 11%同居或18%单身。2000至2010年间,未婚伴侣增加41%,比家庭人口增加率10%多三倍。婚姻的中心地位俨然消失,变成不断再婚。同居与离婚是家庭组织的一部分而非偏差。法律也随着调整,经由宪法的保护性解放及允许离婚的机制来反应及促进社会的现实。在有些州,对一些异性伴侣,设立家庭伙伴(domestic partner)法律,提供非婚姻却又正式合法的新地位。
家庭解构的缘由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1.性革命(或性自由及性解放)。先由欧美国家开始对性观念产生革命性变化,加上政客为争取选票容忍其发展而间接促成。性革命主要发生于1960至1980年代,指人际关系及性行为对于传统价值的冲击。1960年代避孕药开发上市,引起性伦理及堕胎的诸多争论。1970年代发生性解放及女权运动,接着是同性恋者争取人权。性革命也与宗教信仰起冲突;例如基督教以圣经观点切入,强调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异性恋,但同性恋以政治角度切入,要求平等权利。
2.妇女角色的改变。女权运动及经济环境的改变,妇女的教育程度增加,使妇女不再局限于家中当家庭主妇,有谋生能力,可以不靠丈夫,产生双薪家庭。而由于工作,也使结婚人口减少,单身者数目增加,其次因为经济的压力,使生育减少。人工受精技术的进步,使妇女不需经过性行为而可以生小孩。堕胎合法化,也使许多年轻妇女对性行为轻忽。
3.晚婚增多。由于就学及就业,造成晚婚现象。从前妇女二十至二十五岁或更早结婚,现在超过三十岁才结婚的很普遍。台湾及中国都有类似现象。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结婚人口在大城市持续下降,结婚年纪也越来越大。近几年第一次结婚平均年龄:美国二十七岁,加拿大三十岁,香港三十岁,南韩三十一岁,英国三十岁,德国32岁。由于晚婚,也使生育率降低。
4.结婚与离婚总人口减少,离婚率提高,生育减少。美国人口普查局统计登记结婚者从1990年的244万逐年降低到208万,占每千人口9.8人到6.8人(0.98%-0.68%)。离婚者1990年有118万,每千人4.7人,到2009年下降到3.4人(0.47%-0.34%)。历年来结婚与离婚人数都在下降,但离婚与结婚之比大致在50%。台湾与中国也有类似现象。台湾2010年妇女生育率0.91人,全球最低。中国离婚率从1980年的0.07%上升到2003年的0.21%(每千人2.1人),23年间增加三倍。
车林(Cherlin)认为我们正迈入婚姻制度化的解构中,同居(主要以异性伴侣为主)以及同性结婚都在参与的过程。而后面两种家庭形式正在加速制度解体。在过去几十年,婚姻已经造成一连串的解构程序,定义一夫一妻伙伴(partner)行为的社会规范在衰落中。例如同居及同性婚姻兴起的数字及复杂度都在增加。
以上传统家庭和价值的解体,加上传统对同性恋者的歧视,造成同性恋者争取性解放及彼此成为婚姻配偶的权益。
▲向儿女活出真实的信仰见证,是基督徒父母责无旁贷的。
三、同性婚姻对社会的可能影响
有些支持同性恋者认为,同性婚姻不会对任何人产生伤害。斯普利格却提出十种可能的伤害,特别在长期间。这里只提出几点有较大可能者,有些与上述家庭制度的解构也息息相关:
1.学校将教导同性恋关系与异性恋一样。这情形已经在发生,许多个案提到不同意者被惩罚的结果,例如一个父亲被关在监牢中,因为他抗议他在幼稚园的儿子被迫接受幼稚园所发的一本有关同性伴侣的书。
2.良心及宗教自由将受威胁。虽然宗教团体在聘僱上可豁免,但个别不赞成同性关系的信徒,在工作场所可能会面临放弃言论自由或被解雇的选择。教会在治理上如何面对同性恋的会友,也是一大挑战。
3.传统婚姻制度的解构将更加严峻。同性伴侣真正进入婚姻的比率并不高,有些地区的人甚至主张,不一定要结婚(例如同居)即可享受与结婚同等或相似的权益,将减少同性与异性结婚的意愿。一个同性恋的心理学家承认,同性恋伴侣比异性恋伴侣更容易解除婚约。荷兰有研究发现,男同性恋者的伴侣平均只持续一年半。把同性婚姻的情况在社会扩散,也会影响异性婚姻的持久性。
4.结婚的父母将会养育更少的小孩,出生率将持续降低。虽然少子化已成趋势,但未来,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能更助长这趋势。社会学家早就证明,小孩被亲生父母养育的整体表现最好。同性婚姻的小孩都是长期无父或无母,情况将走向更多婚外生子及家庭解体。同时,更多小孩将在没有父亲的情况下长大。研究也发现,女同性恋者利用别人精虫进行人工受精所生的小孩会产生的负面结果。以上论证有待后续追踪研究来证实。
5.多配偶制(polygamy)的立法诉求会越来越多。如果一个人的配偶选择不限于伴侣的性别,将来也会出现多个伴侣。目前已经有几个法院在辩论这个议题,例如美国犹他州是摩门教的基地,2013年12月该州一位联邦法官认为“反对多配偶制度的法律违宪”,从此可以看出将来发展出多配偶制度的端倪。
▲对待具同性恋倾向及同性婚姻者,基督徒也应该有爱心去尊重、包容,带领他们相信耶稣基督,经历他的爱。(图片来源:http://news.china.com.cn/2013-07/09/content_29363488.htm)
四、结论:基督徒的反省与行动
从上述可以知道,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原因之一是近半世纪以来家庭及婚姻制度的逐渐解构(离婚率增加及少子化等)。这些趋势对基督徒婚姻也造成冲击。
经常有基督徒领袖声称,基督徒的离婚率与世俗离婚率差不多。这种说法需要加以澄清。事实上,根据调查,认真委身在传统信仰的人,不管是基督徒,还是其他信仰者,其离婚率都比一般人口低很多,只不过跟半世纪之前相较,离婚率有明显增高的趋势,这表示基督徒婚姻多多少少仍然受到家庭解构潮流的影响。因此,基督徒本身对这解构现象也需负起部分责任。教会及基督徒家庭需要更加警醒,加强婚姻及亲子教育的辅导。对于离婚及丧偶的单亲家庭加以特别的关注。
至于对待具同性恋倾向及同性婚姻者,基督徒也应该有爱心去尊重、包容他们,带领他们相信耶稣基督,经历他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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