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絕對與相對
從羅訴韋德案的婦女墮胎權爭議談起
文╱黃奇葦
2022年6月24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大法官判決,正式推翻了羅訴韋德案(Roe vs. Wade),宣告了受美國憲法保障半世紀的婦女墮胎權正式走入歷史。
其實在5月初,《政治家》雜誌(Politico)曝光的一份由大法官撒母耳•阿利托(Justice Samuel Alito)撰寫的多數意見初稿就已顯示,最高法院可能準備推翻羅訴韋德案。這讓一直在美國社會爭議不斷的婦女墮胎權,再一次占據媒體版面,引發激烈爭辯。
6月24日判決消息傳出後,支持生命的陣營歡聲雷動,許多人哭著禱告,向神感恩;支持墮胎權的陣營則激烈抗議,許多人憤而上街,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
6月24日大法官所推翻的婦女墮胎權,到底從何而來?
羅訴韋德案簡錄
羅訴韋德案是1973 年發生在德州的墮胎權爭議案。諾瑪•麥考維(Norma McCorvey,合法化名為珍妮•羅,下稱羅)在已有兩個孩子的情況下意外懷孕,不想留住腹中胎兒,但依據德州法律,只有在胎兒威脅母體生命,為挽救婦女生命時,才能合法墮胎。
羅在律師幫助下,向代表德州的地方檢察長亨利•韋德(Henry Wade)提起訴訟,指控德州法侵犯她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1973年1月22日,聯邦最高法院以七比二的比數,認定德州刑法限制婦女墮胎權的規定,違反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條款。 1
最高法院解釋,婦女墮胎權屬基本人權,政府在決定是否干預時,應採「嚴格審查」(Strict Scrutiny)標準。 2 而德州法認定,基於保護懷孕婦女身體健康,維持醫療標準,及保護未出生胎兒的生命權,州可以主張「重要利益」(important interest),但因為保護未出生胎兒的生命,具不可抗拒利益(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州可藉由立法對婦女墮胎權做出一定的限制。
而最高法院依據衡平原則,提出「三階段孕期標準」,認為胎兒在母腹的成長分為三個階段(trimester)。前三個月(1-12週)的第一階段,因為胎兒無法單獨存活於母體外(viability),孕婦有高度自主權,可在與醫生討論後,決定是否墮胎。懷孕三個月後的第二階段,政府得限制墮胎,但必須因為保護孕婦健康而做的決定。
到了胎兒得以單獨存活於母體外(24-38週)的第三階段,政府保護潛在生命的利益,達到不可抗拒利益的程度,除非母親的生命或健康受威脋,否則禁止墮胎。
最高法院認定,德州禁止墮胎的法規,並未因婦女懷孕期間的不同,訂定不同的審查標準,違反憲法增修第14條「正當法律程序」的規定。之後有些州因對「健康受威脅」的解釋更為寬鬆,婦女可宣稱「造成心理負擔」而選擇墮胎,使得當初所謂的「限制」幾乎不復存在,婦女可在任何階段,以任何理由,選擇「終止懷孕」。
而2022年6月24日最高法院的判決,不只推翻羅訴韋德案,也推翻「計畫生育聯合會」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s. Casey)。 3 引用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允許各州自行決定墮胎是否合法,可能為各州實施更強硬的墮胎限制打開大門,包括禁止墮胎。
根據古特馬赫研究所(Guttmacher Institute)調查,羅訴韋德案被推翻後,到截稿為止,有至少25州限制或禁止堕胎,12州會盡量保護堕胎權,13个州禁止墮胎和保護墮胎權政策共存。
▲因婦女墮胎權引發激烈爭議之時,基督徒該如何思考並回應生命權和選擇權?(示意圖)
支持生命還是支持選擇
墮胎權是否該合法,是法律上的爭論。而該支持母腹中胎兒的生命權(pro-life),還是支持母體的自由選擇權(pro-choice)?你的看法如何?一般人的看法又如何?
從蓋洛普民調1995至2022年對美國大眾pro-choice或 pro-life立場進行調查看出,近30年來,支持生命人數明顯上升,2021年幾乎和支持選擇的人數呈五五波。但在2022 年支持選擇的比例躍升至55%,支持生命則下降至39%。
同樣出於蓋洛普民調,針對墮胎是否應該完全合法、絕對非法,或有條件非法做的問卷調查顯示,13%的人認定墮胎完全非法;50%支持有條件的墮胎合法;35%的人認為墮胎應該完全合法(圖二、圖三)。 5
圖二
圖三
針對6月24日大法官推翻婦女墮胎權的判決,YouGov所做的問卷調查顯示,有50%的人反對大法官的判決,只有37%的人贊成。 6
由此可見,社會、文化呈現更為兩極,特別在兩大黨派之間:72%的民主黨支持者反對大法官判決;71%的共和黨支持者則表達支持。大法官的判決之後,決定墮胎是否合法,便交由各州法律界定量刑。各州議會躍躍欲試,摩拳擦掌。
而在大法官判決通過之前,基於考量羅訴韋德案可能被推翻,包括星巴克、特斯拉、微軟、亞馬遜在內的公司,便宣布計畫資助旗下員工的跨州墮胎安排。6月24日大法官判決通過後,迪士尼、梅塔(Meta)、迪克運動商品公也宣布加入資助員工跨洲墮胎的行列。
這些雇主資助員工跨州墮胎的行為是否違法,甚或有刑事責任?公司股東將如何面對公司管理層對於員工墮胎行為的支持和資助?可預見一場又一場公司治理的論戰。
對生命權和選擇權的分歧意見,爭議的不僅是對墮胎案的看法,更是對生命從何時開始的認定。
生命權與選擇權相爭
自從可能推翻羅訴韋德案的大法官意見書批露之後,一些朋友在臉書貼文,大致主題為:「我不支持謀殺嬰兒―但我支持貝琪;貝琪發現她腹裡的胎兒,沒有生成維持生命的器官」;「我支持蘇珊;腹裡懷有性侵她的人的胎兒」;「我支持泰莉莎;她因胎盤提前剝落造成大出血,沒辦法保住腹裡胎兒」;「我支持……」。還有其他很多困難的情況,讓婦女難以選擇做留住胎兒的決定。
生命何時開始?胚胎成形的主權,到底在母腹中,或在創造萬物的神手裡?是如聖經所述從受孕開始,或像羅訴韋德案的三階段孕期標準,受孕三個月內,母親可以決定?聖經多處提到,神奇妙可畏地造了我們,在母腹中已記載我們的日子,向我們懷有寶貴的意念(參考詩篇139:13-17)。尚未成形,神的眼目就已看見;被造在母腹中時,神已經曉得我們(參考耶利米書1:5)。生命在神的主權下;從開始到結束,都在神的掌管中。人以為是「意外」懷孕,而神的創造沒有意外,只有精心獨特的計畫。
若說胚胎就是生命的開始,也就應該受法律保護,被賦予生命權,不能因另一個人的痛苦、不確定,神賜福的生命權便遭剝奪。
▲有誰願意來到在痛苦、傷害、困難情況下懷孕的婦女身旁,以實際行動尊重她們的生命?
絕對的愛戰勝相對的世界
提筆寫這篇文章前,我雖然反對墮胎,卻也不想在這個議題上,論斷必須做出痛苦決定的貝琪、蘇珊和泰莉莎,她們確實在很不得已的情況下做決定。再怎麼同理,我豈能真切體會她們的掙扎,和之後必須面對的挑戰?我怎可對她們指手畫腳,斷定對錯?
走筆至此,神的靈同在,讓我開始檢視自己―
如果我相信胚胎就是生命的開始,一個已經計畫好、蒙祝福的生命的開始,那麼另一個人,豈有權利因任何原因,去結束一個生命?而身為這個混亂世代裡的基督徒,豈能坐視這不公不義的墮落?
在破碎的世界,很多事情從「絕對」慢慢變成「相對」;從「絕對真理」變成「相對道理」。法律只能在權衡各方利益後,找出相對的解決方案,只有在神裡面才能找到絕對的答案。聖經是絕對真理,生命自受孕那一刻起就存在是絕對真理,不能因另一個人受到傷害、威脅、痛苦,就被認定相對不存在。但貝琪、蘇珊、泰莉莎,她們的痛苦、無助,和受到的威脅,也絕對真實存在。
羅訴韋德案被推翻,並不代表墮胎會自然完全終結,對很多在痛苦中且不認識真理的婦女來說,意味著更多的不便和難處。支持生命的基督徒,在慶祝多年與墮胎法案抗爭後的「成功」之際,在愛護胎兒生命的同時,是否也願意委身服事這些迷惘的婦女?
根據Care Net 2015年統計,十位墮胎的婦女中有四位是上教會的。 7 從探討教會和文化需要的福音派機構Lifeway Research研究指出,只有7%的婦女會和教會討論是否墮胎;76%的婦女認為,教會在她們決定過程中,不會影響她們的墮胎決定。 8
身為基督徒,這令我震驚,也深刻反省。反墮胎權的「蘇珊•安東尼名單」(Susan B. Anthony List,一個為減少並終結美國墮胎而設的非營利組織)發表聲明,承諾會不斷增加支持生命安全網,並對每個立法機構為未出生的兒童和婦女,建立最強有力的保護共識。
法律真可以給予絕對的答案?在政治的角力下,在金錢的漩渦裡,不知所措的婦女還是不知所措。基督徒在高喊支持生命的同時,面對受傷、無助、迷惘,或不認識神絕對真理的婦女,你我能否成為神絕對之愛的管道?以實際行動讓這些婦女知道:神創造腹中胎兒,也創造她們;胎兒生命寶貴,她們的生命也一樣寶貴。沒有任何的困苦可以讓她們與神的愛隔絕;滿有恩慈憐憫的神,有主權和大能扭轉、贖回人造成的錯誤,成就超乎理性能想像的結果。
盼望最高法院推翻的墮胎權,不僅宣告終止一項手術和權利,而是為美國帶來一場翻天覆地卻是寧靜的文化革命,向著屬天的標竿直奔。求聖靈開你我的心眼,也許在教會敬拜時,坐在身邊的女子,正是神要你我服事的貝琪、蘇珊、泰莉莎。你我是否有勇氣,憑著信心,因著愛與她同哀哭,因著愛與她同行走,因為耶穌絕對的愛已經勝過這個破碎的相對的世界,我們要扶持同奔的,是一條寶血遮蓋、通往永生盼望的路。
延伸閱讀:
• 本刊37期關係單元〈走到她身旁― First Care第一關懷婦女診所持續影響生命〉。
• 〈墮胎權爭奪戰的歷史〉(https://ceciyau.org/index.php/2022/06/13/history-of-the-battle-for-abortion-rights/),〈跨越「墮胎權」爭奪戰〉(https://ceciyau.org/index.php/2022/06/13/across-the-battle-over-abortion-rights/),邱清萍。
註:
1.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due process),英美法律體系國家為確保每一個人在被定罪囚禁、行刑,或在私有財產被查封前,都有權透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利。此原則目的是盡量在法律權力和個人權利間找到平衡。
2. 「嚴格審查」(Strict Scrutiny)是一種司法審查,用來決定特定法律是否違憲。通常適用於法院審查政府因歧視被起訴的案件。
3. 1992 年「計畫生育聯合會」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s. Casey)中,法庭裁定各州不得在胎兒能夠在子宮外存活之前,大約是妊娠24週,對尋求墮胎的婦女施加「過度負擔」(undue burden)。
4. 古特馬赫研究所調查:https://states.guttmacher.org/policies/。
5. 蓋洛普調查:https://news.gallup.com/poll/1576/abortion.aspx。
6. YouGov調查:https://today.yougov.com/topics/politics/articles-reports/2022/06/24/american-opinion-supreme-court-abortion-roe-wade。
7. Care Net,一個在北美支持超過1,100個懷孕中心的非營利組織。2015年調查:https://www.care-net.org/churches-blog/new-survey-women-go-silently-from-church-to-abortion-clinic。
8. Lifeway Research調查:https://research.lifeway.com/2021/12/03/7-in-10-women-who-have-had-an-abortion-identify-as-a-christ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