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分開的,人不可配合!

 

文/邱清萍

 

 

2008年11月美國加州通過8號提案,推翻同性婚姻合法化,
但同意者與反對者之間的差距只有4%!為什麼有這麼多人同意同性婚姻呢?
同性戀的形成到底是先天或後天?是道德還是人權問題?

 

2008年12月15日的《新聞週刊》(Newsweek),主題文章作者米莉莎(Lisa Miller)以同性婚姻為題,向反對者提出許多聖經的理據,欲說明同性婚姻並不違背聖經的教訓。她認為聖經是一本古書,不能照字面解釋。她很矛盾,既不相信聖經的權威,卻又引經據典來支持同性婚姻。


她的文章引起許多讀者的反應,其中一位是曾為同性戀者、現為走出埃及國際基督教組織(Exodus International)的總裁程亞倫(Alan Chambers),該組織專門幫助人脫離同性戀。程亞倫在該會網站上表示:聖經在性關係方面清楚的教導,曾幫助他和許多人得著釋放與自由。米莉莎如此曲解和誤用聖經,對許多誠實尋求答案與出路的人來說,是無益也沒有愛心的行為1。

 

裝備信徒,智慧回應


同性婚姻已成為美國法律與政治的焦點,2008年11月加州通過8號提案,推翻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同意與反對者之間的差距只有4%。為什麼這麼多人同意同性婚姻呢?根據近年十多個可靠的調查,美國同性戀的人口大約只佔1%至3%,為什麼這麼多人同情他們呢?顯然電視傳媒要負很大的責任,沒把真相全盤托出;而同性戀者又把整件事變成人權問題,把自己變成受害者、受欺壓者,甚至與黑人、婦女的解放運動畫上等號,誤導大眾,這是很重要的導因。


同性戀者知道基督徒以聖經為權威,只有引經據典才能得到一些基督徒的認同。事實上,同情同性戀者的人中愈來愈多基督徒,尤其是年輕人。有一個反對八號提案的網站列出年輕人支持同性婚姻的數據:18至24歲有66%,25至29歲有60%2。年輕人會發問:「為什麼基督教對同性戀的人那麼沒愛心?這是他們個人的事,對他人無害,為何如此咄咄逼人?」一些憂心的基督徒父母紛紛感到有必要裝備自己,與青少年兒女展開在這方面的對談。

 

神對婚姻的設計


神照自己形像造男女(一男一女),要他們生養眾多並治理全地,並說「甚好」。好在那裡?一男一女婚姻好,生養好,這樣才能治理全地(參考創世記1:28,2:22-24)。很顯然,假如神覺得同性婚姻好,祂就會造兩男或兩女。


米莉莎指出舊約以色列的始祖如亞伯拉罕、雅各、大衛等都是多妻的人,神也沒指責他們,可見聖經沒給婚姻指示具體的方案。耶穌是單身的,只看重屬靈的家庭,祂也沒指明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的。


米莉莎忽略創世記三章16節,其中有人類墮落影響夫婦關係扭曲的記載。此後婚姻關係被罪污染,出現婚外情、姦淫、同居、亂倫、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同性戀、娼妓、離婚等違背神初衷的情況。聖經對以上的罪皆有清楚的教導,包括同性戀。


耶穌在談到離婚時曾引用創世記的記載,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因此,人(亞當──男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女人)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參考馬太福音19:4-6;馬可福音10:6-9)最清楚不過,一點不含糊。


耶穌在馬太福音十九章6節提到離婚時說:「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因為離婚不合神設立婚姻的原意。同性戀也不合神的原意,同樣道理,神分開的,人也不可配合。


生育是婚姻很重要的一部分,為了培養敬虔的後代,也為了完成文化的使命─「生養眾多遍滿地面」,以致人可以按照神的心意治理全地。兩性結合才能生育,同性結合雖然可以領養或人工受孕,仍須藉助男性的精子與女性的卵子方可。甚至同性戀人口的增加,最終也必須靠男女兩性的結合。


結婚,不只是兩個人之間的事,也是一個社會文化,甚至人類地球的事;不只是男歡女愛,為了滿足個人肉體的兒女私情,更是一個文化的使命。同性戀者只求個人慾望與需要的滿足,而不為下一代,甚至全人類社會設想。

 

聖經清楚反對同性戀

 

羅馬書一章26至27節
保羅說:「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提到男同性戀者和女同性戀者(聖經僅在此提過女同性戀),保羅的指責是很嚴厲的。他說他們「放縱情慾」(換句話說,若加以約束,是可以勝過。)這情慾是「羞恥」的,因為是罪,虧缺了神榮耀的形像;是一種「貪戀」的行為,不應得的卻執著一定要得;也是「妄為」(perversion),偏離了神設計的標準。他們會得「當得的報應」,種瓜得瓜─正如其他扭曲婚姻的罪一樣得到報應。


經文提到「順性」,意思是男女兩性的結合反映神最初的設計,男與男、女與女的結合則是「逆性」的,違背了神的初衷。但懷梅爾(Mel White)這位男同性戀作家卻強詞奪理說:「同性戀是天生的,是神所賜的禮物,我順著我天生的性向,就是順性,否則就是逆性3。」若真是這樣解釋,後面為什麼說同性戀─「男與男」行可「羞恥」的事呢?

創世記十九章1至14節、猶大書7節

所多瑪、蛾摩拉的罪,同性戀者解釋為「沒有好好招待客旅」。雖然當代人很重視接待的美德,但當時的人要求交出兩位天使,「任我們所為」,羅得卻要求以兩個女兒(處女)交換,明明是指行淫。而且若只是「招待不周」的問題,怎會惹來滅城之災?新約猶大書7節指出:「又如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也照他們一味地行淫,隨從逆性的情慾,就受永火的刑罰,作為鑑戒。」明顯是指同性戀。

 

利未記十八章22節、廿章13節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支持同性戀者認為,這兩段經文中「可憎惡」一詞的原文“toeba”與拜偶像有關,乃指在拜偶像儀式中的同性戀活動,而非一般同性戀活動。其實這字在舊約其他經文也多次使用,指各種的罪惡,且與拜偶像無關。再讀經文前後,提到要孝敬父母、善待窮人、不可偷盜等律例,難道也只是與禮儀有關?

 

哥林多前書六章9至11節、提摩太前書一章9至10節
這裡有兩種同性戀的罪:一種是孌童(malakoi),原文是指男同性戀交合中扮演被動或女性角色者,例如男妓;另一種是親男色的(arsenokoitai),主動那一位,與另一男性上床。不但把這兩種罪與其他淫亂的罪連在一起,也與其他罪惡連在一起:偷、貪、勒索,都不能承受神的國4。


婚前性行為、淫亂、離婚、娼妓、姦淫、多妻、亂倫、孌童、獸交……等,所有性方面的罪,都偏離了神所設立的一男一女婚姻的標準。假如把這標準拿走,其他違規的性行為也不算犯罪了?這是魔鬼的詭詐,這也是為什麼婚姻的定義不能更改。假如同性戀婚姻也是合法,為什麼亂倫者不可以成婚?為什麼多妻不可以合法?為什麼嫖妓不能合法同得政府福利?為什麼跟狗、跟貓不能結婚?可見,神所創立的標準一旦挪開,等於替其他罪行開了方便的大門;同性戀的罪與其他淫亂的罪一樣嚴重,一樣要遠離。

 

同性戀的形成─先天或後天?


許多同性戀者有這樣錯誤的邏輯:「同性戀是天生的,既是天生,就是神造的;既是神造的,就是好的,就是禮物,就應當感謝。」


首先,天生不一定是神造的,可能是人犯罪後的結果,例如孕婦常醉酒或吸毒,將來的孩子會有同樣的傾向,這是媽媽犯罪的結果,不是神造的。母親情緒不穩有可能影響胎兒。這些人長大後吸毒或情緒不穩發脾氣、打人,是否就可以推說是神造的,所以是好的?有人天生性慾特強,所以去嫖妓或強姦,是否就不算犯法?


不過,有些人比較傾向同性戀是值得同情和幫助的,認為這些人會有很多掙扎,就像天生脾氣比較剛烈,要他管束自己的脾氣是很辛苦、很痛苦的,但不等於他就可以隨意發脾氣,就有理由犯罪,發了脾氣也不需負責。每個人都有自己天生的弱點要克服。要明白不是所有天生的都是好的,不然原罪如何解釋呢?聖經明講同性戀是罪,怎麼會變成是禮物?


再說,同性戀是否天生?1990年代初期,有幾份研究報告指出同性戀很可能是天生的,發表後受到嚴謹的科學家強烈批評,指出不論是研究的方法、假設或結論都有嚴重錯誤。目前還沒有可靠的科學研究足以證明同性戀是天生的,充其量天生的論說只是一個可能的原因5。大部分原因指出是後天兒童期成長時的心理發展不正常,例如與相同性別的家長關係惡劣,長大後追求與一個相同性別的人發展良好的關係來彌補童年缺憾,可惜卻演變成戀情。


此外,也有環境與經歷的因素。不少同性戀者小時曾被同性的成年人性騷擾,因此對自己的性別產生混淆;有些因當時肉體上曾有歡悅的感覺,長大後會尋求同樣的經歷。有一研究發現,普遍而言,有4%男孩曾遭到成年男人的性騷擾,其中,同性戀或雙性戀族群所佔比例就高達35%。另外,75%的同性戀者承認第一次的同性性經驗是在十六歲之前,而異性戀者相較之下少很多,約22%6。


許多同性戀者因為認定自己的性傾向是天生的,就咬定不能改變。這推論在邏輯上已有問題,很多先天性的病都可以治好,有不少同性戀者得醫治的研究報告,也有已經治療成功者與異性結婚,有些還加入義工,現身說法,幫助其他同性戀者,可參看走出埃及國際組織(http://www.exodus-international.org)和行愛協會(Love in Action,中文名暫譯,http://www.loveinaction.org)的網站。

 

道德或人權問題?


同性戀者透過傳媒將一個道德問題變成人權問題,企圖透過立法及政治勢力來改變婚姻的定義。很多人都有除強扶弱的心理,尤其說到人權,更是義憤填膺。同性戀者把自己與受壓迫的弱勢群體如黑人及女人相比,尋求平權運動來解放。為了要與這兩種人並列,他們必須把同性戀說成是天生不能改變的,像黑人和女人一樣。


由道德問題演變成人權問題是一個逐漸走下坡的過程:


1. 同性戀是個人隱私,道德是個人的選擇。
2. 國家應保護個人私穩,政治不應干預私人良心的問題。
3. 只要合法就合乎道德。
4. 寬容成為惟一的道德標準。
5. 民主社會人人平等,有追求幸福快樂的權利。
6. 同性戀成為人權問題,要爭取法律的保護。


柏拉圖曾說,在民主社會中,當大多數人民愚昧地把自由當作自我放縱的跳板,民主的根基就會搖動崩潰。從聖經中的士師記看出,國家敗亡是因為各人任意而行,做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把自己看作神。


事實上,美國的同性戀者絕非弱勢,他們人數雖少,卻擁有不成比例的經濟和政治勢力,很多私人公司都公開支持同性戀,還有ACLU(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美國公民自由協會)和民主黨等。若有組織不贊成同性戀,都會受到排斥或控告,如美國男童軍不接受同性戀為領袖而曾遭到控告。根據研究,同性戀者家庭收入比一般家庭高。

 

同性戀的代價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六章18節說:「人所犯的,無論什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同性戀者很多是雜交,有一個可靠的調查指出:74%的男同性戀者一生會與一百個男人交合,有些甚至一千個,而其中可能有一半是陌生人,在娛樂場所、酒吧或任何場所。他們常換性伴侶,在一起不到一年的佔多數。只有2.7%的同性戀者自稱只有一位性伴侶。他們當中醉酒和吸毒的比例也較高。憂鬱症(廿世紀中發明gay這個字,就是不要人看他們是憂鬱,乃是快樂的)和自殺傾向也較高。


起碼有75%的男同戀者帶著性病的病菌,有些病菌可以潛伏十年,像愛滋病。當然,我們知道這些性病不只是同性戀才有。愛滋病於1950年在非洲被發現,然後在1960及1970年代在非洲的異性娼妓中快速蔓延;大約同時候,紐約的同性戀者從海地把愛滋病帶過來。到1994年性病患者死了卅五萬人,其中70%是同性戀者。有些死者是其他原因,如注射過受病菌感染的針管。


美國醫學會1990年的研究報告指出:男同性戀的青少年,患各類性病的機會比其他人高出23倍。美國疾病控制及防治中心2007年資料顯示,愛滋病者三分之二是男同性戀者。不論男或女同性戀者,平均壽命較一般人短十至廿年以上7。

 

結語


我們提出這些數據,不是帶著幸災樂禍的心,乃是痛心與難過。基督徒要為同性戀者禱告,希望他們醒悟過來。我們要一方面以堅定的聖經立場和智慧來回應,另一方面要謙卑承認異性戀者的離婚、同居及其他性犯罪也是神所憎惡的,也必須靠主對付和勝過。我們要關懷和照顧同性戀者,使他們在教會中能找到安慰和醫治。

 

參考資料
1. www.exodus.to/content/view/928/37/
2. [email protected]
3. Mel White, Stranger At the Gate: To Be Gay and Christian in America.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19943.
4. 劉漢杰,《「同志神學」之回應─再思聖經對同性戀之教導》,加州:華人基督徒義顯社,2008年9月。
5. Thomas E. Schmidt, Straight & Narrow? Compassion & Clarity in the Homosexuality Debate. Downers Grove, Ill., InterVarsity Press, 1995, p.137-42.
6. Ibid., p.148.6.
7. Ibid., p.100-130.7.

 

 

作者小檔案

邱清萍傳道在美國中國信徒佈道會事奉卅餘年,曾任副總幹事,負責文宣事工及人事管理。除主編中、英刊物,督導書籍出版及書房事工外,亦有著作中、英文章及書籍,已出版書籍有《行在愛中》、《還我伊甸的豐榮》、《異端與極端》、《教會衝突的處理與重建》等和一些編著與翻譯的書籍。此外也在各教會講道,主領退修會及講習班。目前邱姊妹在中信擔任事工專員,專職寫作與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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